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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示】為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知情權益,重申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應依性平法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

主旨:為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知情權益,重申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2050號函詢事項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二)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三、依上開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檢舉,除應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該檢舉人是否受理外,應同時通知事件疑似被害人,以維護其知情權益,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3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俾被害人參與調查程序;但疑似被害人不詳時,得免予通知。且該被害人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4項規定略以,於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四、次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所設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一、二人以上被害人。二、二人以上行為人。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該等經性平會會議決議而檢舉者,亦應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事件疑似被害人是否受理。
五、併修正本部102年7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0238號函略以:「有關學校因受理檢舉而調查之校園性別事件......就調查處理程序中,除事件管轄學校於案件受理後,得主動徵詢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一併申請調查」1節,應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事件疑似被害人是否受理,無須另行徵詢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申請調查意願;至該函「調查處理完成後」,應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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