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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宣導事項】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一、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二、餘請參考教育部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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