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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關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訊息

一、依教育部110年10月29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147437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防疫政策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落實執行以下事項:
(一)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並應將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
(三)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經簽奉核定,進行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應予以確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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