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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供參

一、依教育部109年2月13日臺教政(一)字第1090019370號函轉法務部109年2月7日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108年11月22日臺教政(一)字第1080166524號函說明二所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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