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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性別平等教育事件之處理程序
按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80041169號函,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性別平等教育事件之調查與輔導程序如下:
一、回歸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相關函釋辦理。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70009051號函所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聘任、管理及輔導作業流程表」予以廢止。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之迴避原則,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專任運動教練涉及不當管教案之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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