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將至,教育部函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登錄作業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14日臺教政(一)字第1090005076號書函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9年1月9日廉防字第10905000200號函辦理。
二、農曆春節期間請各單位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前揭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第11點規定,主動備忘登錄,共同建立公務員保護機制,杜絕不當餽贈、關說和飲宴應酬等爭議。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規範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規劃或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2475號函,自106年1月1日起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20小時,其中10小時須完成當前政府重大政策、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等課程,並以數位學習為優先;「廉政與服務倫理」為「民主治理價值」課程內容之一,請鼓勵同仁適時運用上開數位學習平臺之「廉政與服務倫理專區」選讀相關課程。
(二)選讀方式得以「廉政倫理」為關鍵字搜尋;或以課程名稱搜尋廉政署製作「廉政三護.阻斷圖利」、「我國廉政政策」、「公務員廉政基本認知」、「公務員法律責任及案例說明」及「圖利與便民」等線上學習課程。
四、請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17點規定,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本部政風處處理。
二、農曆春節期間請各單位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前揭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第11點規定,主動備忘登錄,共同建立公務員保護機制,杜絕不當餽贈、關說和飲宴應酬等爭議。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規範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規劃或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一)依行政院105年12月19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2475號函,自106年1月1日起各機關(構)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學習時數規定20小時,其中10小時須完成當前政府重大政策、法定訓練及民主治理價值等課程,並以數位學習為優先;「廉政與服務倫理」為「民主治理價值」課程內容之一,請鼓勵同仁適時運用上開數位學習平臺之「廉政與服務倫理專區」選讀相關課程。
(二)選讀方式得以「廉政倫理」為關鍵字搜尋;或以課程名稱搜尋廉政署製作「廉政三護.阻斷圖利」、「我國廉政政策」、「公務員廉政基本認知」、「公務員法律責任及案例說明」及「圖利與便民」等線上學習課程。
四、請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17點規定,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受理諮詢業務,如有疑義得送本部政風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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