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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加強宣導

依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90006331號函,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維護人格尊嚴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茲重申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


一、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三、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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