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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條件開放指定機構增列核酸池化方式自費檢驗,修訂『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申請規定』」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04月19日臺教綜(五)字第1110037182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條件開放自費檢驗指定機構增列COVID-19自費核酸池化方式檢驗,說明如下:
(一)適用對象:有需求之民眾得至指定機構進行檢驗。惟出入境檢驗需求或具感染風險(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自主健康管理)者,維持以單一檢體進行檢驗。
(二)檢驗費用:依醫療法第21條規定,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建議每件以新臺幣1,500元為上限(含試劑、耗材及人事設備等)。檢驗結果陽性不得另收個別重新檢測費用。
三、有關旨揭申請規定及問答集請詳參衛福部疾管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I92jtldmxZO_oolFPzP9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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